-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深圳健康產業協會。
-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從事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健康產業的社區相關機構、以及為健康服務專業技術人員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經深圳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衛生工作基本方針,團結深圳健康管理機構、健康產業的社區相關機構、以及為健康服務專業技術人員,發揮行業指導、自律、協調作用。維護協會會員和本行業利益,協調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關系,做好服務,發揮橋梁、紐帶和服務作用,為提高深圳人民健康水平和生存質量,為建設和諧健康城市作出貢。
-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深圳市人口計劃衛生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深圳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
-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住所:深圳市羅湖區寶安南路2014號振業大廈A座10-CD。
-
第二章 業務范圍
-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
(一)宣傳并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堅持醫療衛生工作方針,落實醫療衛生服務各項政策和措施,促進深圳人民健康管理服務發展;
(二)加強行業的自律和行業管理,維護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健康產業的社區相關機構、以及為健康服務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反映訴求,努力營造和諧有序的健康管理服務工作氛圍;建立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組織實施,督促落實。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
(三)為衛生行政部門服制定本行業規劃,政策和行政法規提供數據支持和相關依據;
(四)開展與國內外健康管理服務同行的學術交流與合作,引進并推廣健康管理服務管理經驗、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不斷更新觀念,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搞好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健康產業的社區相關機構、以及為健康服務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培訓、規范化培訓;提高健康管理服務水平,提高本行業協會會員的社會影響力;
(六)依法對健康體檢機構、健康管理機構進行審查和評定、完善服務標準和質量標準、行業調研、重大疾病患病風險評估體系、健康危險因素干預方案、健康檢測、健康咨詢、健康教育、加強協會網站建設;
(七)承擔并落實衛生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各項工作。
-
第三章 會員
- 第七條 本團體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有獨立法人的健康體檢的醫療機構、健康管理機構、健康產業的社區相關機構、城市、農村其他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支持本會工作的有關科研、教學、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四)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承認并遵守本會章程,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五)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申請加入個人會員必須具備:
-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
-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
第四章 組織機構
-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3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
第五章 資產管理
-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
第六章 終止程序
-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
第七章 附則
-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5年5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